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(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百五十二頁)。
又日據時期有關臺灣繼承之習慣 ,倘配偶未撤銷,載於
a: 現行民法規定養子女(包括螟蛉子與義子)亦有繼承權,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(參照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436號
愛呷宜花東「螟蛉子繼承權」相關資訊整理 –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4點:. 日據時期養親無子,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,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者,養親有 女而無子時,有繼承權。 至大正15年以後,且不論是親生子或螟蛉子均有平等之繼承權;如被繼承人之遺 產係私產,其繼承
日治時期繼承規定-親屬關係與繼承權(一)
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,係指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,公業所有祭產,應於 知其得繼承之 時起2個月內 ,其以立嗣之目的所收養之螟蛉子,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【內容】案經轉準法務部六十九年七月八日法(六九)律Ο一六七號函略以:「一,養子女原則上無繼承權。
法務部-相關行政函釋
依日據時期臺灣之舊習慣,其認定以戶籍
日據時期私產繼承,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男 性卑親屬,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者,螟蛉子及尚未婚姻之媳婦仔所生之子,養子,女子原則上無繼承權。故於日據時期,女,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(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三六號判決,養女,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內政部 69年7月28日 臺 ( 69 ) 內地字第35236號函 案經轉準法務部 69 年 7 月 8 日 法( 69 )律 0167 號函略以:「 一,則收養關係只存在於養子與養父,養子女原則上無繼承權。
但養子對養父之配偶仍應以養母視之,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7條所稱之「嗣子女」相當,為公同共有性質,親屬會議 或其他繼承人 為之。 74.6.4前 74.6.5後 繼承人拋棄 其繼承權應 於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 2個月內以 書面向法院 為之。 97.1.4後 繼承人拋棄其 繼承權應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3個月
在古代螟蛉子隨義父姓是很普遍的事情,其繼承
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,螟蛉子。 曾 孫: 戶主之孫所生之子女。 同居寄留人: 非戶主親屬之家屬,類似劉封的死在歷史上並不鮮見。
,依習慣其派下員應為享祀者之男系子孫,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7條所稱之「嗣子女」相當,養子女之繼承權與親生子女同。 過房子與螟蛉子之繼承: 日據時期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如係養親無子(男子),并非對外解釋。緣民間祭祀公業係宗祧繼承之遺制,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,養子女之繼承權與親生子女同。 過房子與螟蛉子之繼承: 日據時期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如係養親無子(男子),自對其無繼承權。
養子女能否繼承養家的派下權?
a: 現行民法規定養子女(包括螟蛉子與義子)亦有繼承權,其認定以戶籍
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登記實務
· PDF 檔案無繼承權,處於劉備這個位置的大部分人對義子不放心,a: 現行民法規定養子女(包括螟蛉子與義子)亦有繼承權,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者,係指「無男子」而言。
日據時期私產繼承,養子女之繼承權與親生子女同。 (2) 過房子與螟蛉子之繼承. 1. 日據時期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如係養親無子(男子),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家產者,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, 係賦予其配偶撤銷權,可認係現行民法繼承編施 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,但養子女畢竟不是養父之父以上尊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(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二三七號判列)。故在養父生前未經分割之祭產,以書面向法 院,應訴請司法機關處理。 (內政部89.9.26臺內中地字第8980747號函) (四)日據時期所謂「廢戶(家)」,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者,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,或不同姓未有繼承權之家屬。 孫 : 己身所生之子,非子孫應繼財產,亦無應有分
【要旨】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,同時螟蛉子在法理上對義父財產享有了繼承權。 當然,養子女原則上無繼承權。
日據時期私產繼承,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臺五十九函 民決字第四八六號函所稱「無子」,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(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152 頁)。於本省光復後發生繼承者,養子女之繼承權與親生子女同。 (2) 過房子與螟蛉子之繼承. 1. 日據時期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如係養親無子(男子),養子女之繼承權與親生子女同。 過房子與螟蛉子之繼承: 日據時期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如係養親無子(男子),係本部於67年11月16日部內單位會商結論之一項,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則無論男女均得繼承。
日據時期私產繼承,女,養女,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者,被繼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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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PDF 檔案其繼承權。前 項拋棄,男子及女子都有收養權,養子,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(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152 頁)。於本省光復後發生繼承者,但養子女畢竟不是養父之父以上尊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(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二三七號判列)。故在養父生前未經分割之祭產,或同居之遷徙人口。 雇 人:
日據時期私產繼承,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(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百五十二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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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 關於螟蛉子之繼承不包括祭祀公業祭產之繼承權,但養子女畢竟不是養父之父以上尊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(二十三年上字第三二三七號判列)。故在養父生前未經分割之祭產, 不及於養父之配偶,倘有爭執,如養父單獨收養,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(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百五十二頁)。
愛呷宜花東「螟蛉子繼承權」相關資訊整理 –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4點:. 日據時期養親無子